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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瑞易足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孝君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0MACCTAF86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C9#楼60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稽查处罚﹝2025﹞7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袜子7970双;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2
辽市稽查处罚20257号
当事人自2023年3月办理执照,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C9#楼601-4号已代加工赚取利润。今年生产的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3970双,这批袜子以半成品的形式等待7、8月来袜园订购假耐克和假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的客商。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上述袜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至被我局查处时,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袜子未销售,上述侵权袜子销售价为0.6元/双,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合计4782元。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7970双商标侵权袜子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3年3月办理执照,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C9#楼601-4号已代加工赚取利润。今年生产的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3970双,这批袜子以半成品的形式等待7、8月来袜园订购假耐克和假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的客商。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上述袜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至被我局查处时,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袜子3970双未销售,上述侵权袜子销售价为0.6元/双,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合计4782元。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7970双商标侵权袜子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五年内未实施过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袜子7970双;经查:自2023年3月办理执照,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C9#楼601-4号已代加工赚取利润。今年生产的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3970双,这批袜子以半成品的形式等待7、8月来袜园订购假耐克和假阿迪达斯品牌的袜子的客商。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上述袜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至被我局查处时,侵权“耐克”品牌的袜子4000双和侵权“阿迪达斯”品牌袜子3970双未销售,上述侵权袜子销售价为0.6元/双,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合计4782元。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7970双商标侵权袜子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五年内未实施过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袜子7970双;
500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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