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龙山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静 | 注册资本:15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3087609870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4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9
(2020)湘1023民初196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李**
永兴龙山水务有限公司,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永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09-10
(2021)湘10民终1564号
劳动争议
李**、湖南领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郴环永兴罚字﹝2024﹞27号
2024年12月4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兴县龙山水务有限公司永兴县柏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7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版)专用裁量表11,裁量起点:10%,裁量因素:①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3个以上(25%);②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5个以上个(21%);③监测频次缺少:3次以上(23%);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1%);⑤环境违法次数: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4%,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80%)*20万=18万元。考虑你公司无主观故意、在8月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2年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经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140000.00元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