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连国 | 注册资本:179.8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22088169104610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向阳乡青松村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9-10-31
(2019)吉0881执恢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与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3-21
2018-06-28
(2018)吉0881执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1-13
2018-06-28
(2018)吉0881执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诉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17
2017-10-17
(2017)吉0881民初2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向阳蔬菜专业合作社诉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6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132号
当事人成品车间存放有:1、“康健”酸菜成品半箱共7袋,包装袋标示信息:“康健”酸菜净含量1kg剪口生产日期显示为2025年4月28日配料表白菜、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低亚硫酸钠)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边封切口处或喷码执行标准DBS22/028 营养成分表...脂肪每100克(g)1.3克(g)NRV% 0%...; 2、包材车间存放有“康健”酸菜包装袋 19捆共1900 个,包装袋标示信息:“康健”酸菜 净含量1kg配料表白菜、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低亚硫酸钠)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边封切口处或喷码包装袋左右边条分别印制了 2025、2026、2027、2028,1-12数字和1-31奇数日期数字执行标准DBS22/028,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包装袋扣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91.64元[16袋*5.99 元/袋+174 袋*1.7元/袋],违法所得106.64元[16袋*(5.99-1.5)元/袋+174 袋*(1.7-1.5)元/袋]。
经查,当事人出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品种明细是酱腌菜(酸菜),生产工艺是原料挑剔分级→清洗→腌制→切丝→定量→包装→成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未禁止添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低亚硫酸钠;?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康健酸菜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DBS22/028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使用剪口标注生产日期及未印刷偶数日期数字的包装袋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7.1条:“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康健酸菜营养成分标注不真实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之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91.64元,违法所得106.64元。
经查,当事人出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品种明细是酱腌菜(酸菜),生产工艺是原料挑剔分级→清洗→腌制→切丝→定量→包装→成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未禁止添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低亚硫酸钠;?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康健酸菜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DBS22/028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使用剪口标注生产日期及未印刷偶数日期数字的包装袋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7.1条:“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康健酸菜营养成分标注不真实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之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91.64元,违法所得106.6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包装袋190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64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