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海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树文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559480746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75号
你单位取得由天津润林泽惠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4401743-04401753、04401755-04401774,合计金额3087897.54 元,合计税额524942.46元,价税合计3612840元。你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将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4942.46元。上述发票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在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49992.22元,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系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524942.4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745.9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776.24元。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税收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8388.12元。
78388.1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