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炮台镇盈通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1MA7ABFXG0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炮台镇中心农贸市场1层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4〕664号
石河子市炮台镇盈通商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石河子市炮台镇盈通商店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三、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2
师市监市综处罚〔2023〕43号
石河子市炮台镇盈通商店涉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