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斌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9B3NK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阳逻街天益华庭503A一楼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2
(2023)粤0785民初3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粤0785民初3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3
2023-11-28
(2023)粤0785民初3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
恩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通台湖镇罚字﹝2026﹞0115号
2026年5月21日10时42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台湖镇北京中敏测控系统有限公司2号楼及室外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有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21日10时42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达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京中敏测控系统有限公司2号楼及室外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现,施工现场场内有一部分石块等建筑垃圾未苫盖。经现场测量,场内未苫盖的石块等建筑垃圾长4米,宽1.5米,面积为6平方米。该处施工单位是北京宏远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责令,北京宏远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2026年5月29日,本行政机关已经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宏远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的大气环境秩序。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2026-06-09
2
京通台湖镇罚字﹝2026﹞0112号
2026年5月30日6时15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工单热线-260530-002646称:市民反映,自己住在通州区台湖镇银河中心,对面华润万象汇工地5月30不到6点就开始施工,噪音非常大,已经影响居民休息,希望相关部门部门协调让对方正常时间施工,来电反映施工扰民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30日6时30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达台湖镇万象汇工地施工现场发现,工人已进场施工,经调取监控录像回放,上述施工工地在2026年5月30日01时10分、05时30分这两个时间段分别施工,进行清扫作业、机械作业车进行物料装卸作业,没有经过批准,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且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因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接受过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是京通台湖镇罚字[2026]0037号。经责令,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2026年6月4日,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武汉特昊明建设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