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张均蔬菜销售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1MA6GXR9J9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街上(供电所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2025]85号
经审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2025年4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正式立案,并指定该案由执法人员陈大丽、胡忠星具体承办。2025年5月22日,办案人员收到张均提供的开阳县张均蔬菜销售点《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济困难证明、减轻处罚申请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张均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以上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张均签字予以确认。至此,调查环节结束。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线椒)(进购时间:2025-4-5)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从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及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实:当事人称:该批次辣椒(线椒)的实际进货时间是2025年4月7日,平时是自己去进货,抽样人员抽样时自己不在现场,是其妻子陪同抽样,因为进货的品种比较多又比较忙碌记错了时间,所以抽样当天其妻子表述成进购时间为2025年4月5日,直至执法人员2025年4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的时候,当事人查看相应的进货信息才确认该批次辣椒(线椒)的进货时间为2025年4月7日。同时该批次辣椒(线椒)是从遵义新雪域的批发市场,一个流动摊位购进的,供货商并未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也未索要供货方的联系电话及身份信息,进货票据上联系电话不属于供货方,且未有供货方其他信息留存。据当事人提交的进货票据显示该批次辣椒(线椒)购进数量为37.2斤,购进单价为5元/斤。当事人称该辣椒的销售价格为6元/斤,截止2025年4月9日,37.2斤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收集供货方资质,无法追溯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进一步核实,故销售情况以当事人陈述为准。至此,执法人员查实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23.2元,违法所得为3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50074415JD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0103250074415JD1)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被抽检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线椒))不合格指标项目情况,及被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指标项目情况当事人已知晓;
警告#罚款0.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