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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泽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FNJ8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鹿头镇幸福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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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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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455号
事实一:当事人经营的海天白米醋预包装食品是2021年5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24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5月20日),截至我局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19天。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事实二:2021年8月,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枣阳市供货商枣阳市天云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1件12瓶海天白米醋预包装食品,以5元/瓶的价格向外出售,已售出10瓶(含涉诉食品1瓶)。 事实三:当事人在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3瓶海天白米醋预包装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并将1瓶超过保质期海天白米醋预包装食品以3元的价格(亏本)向投诉人售出。 事实四: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白米醋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违法所得为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白米醋2瓶;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3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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