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靖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708237986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自编山前大道205号第1-3层(可作厂房使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6)浙0206民初27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绍兴富奚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粤0309民初18312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浙0206民初63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义乌市优奕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7
2020-04-30
(2019)苏民终116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南通市格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6
2018-01-23
(2017)浙09民初2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美国华尔推剪公司与南通市格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17
2019-05-31
(2019)京行终19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其他案件
4
2019-06-18
2019-02-27
(2018)浙0108民初370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麦瑞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精彩电器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10
2018-10-07
(2018)京73行初4830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8-08-05
2018-06-20
(2018)浙民终23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南通市格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29
2018-06-22
(2018)苏民辖终111号
南通市格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5-28
2017-11-10
(2017)浙01民辖终1396号
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美国华尔推剪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3〕887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自编山前大道205号第1-3层(可作厂房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37986B,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当事人生产的电吹风(超霸牌 CB-2800 2000W 220V 50Hz)和电吹风(超霸牌 CB-2800T 2000W 220V 50Hz)产品,在2023年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5-200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州市超霸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4400233301600691、No.4400233301600061),该公司承认该2份检验报告涉及的电吹风(超霸牌 CB-2800 2000W 220V 50Hz)和电吹风(超霸牌 CB-2800T 2000W 220V 50Hz)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对该2份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23年8月21日、24日前来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电吹风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已无被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执法人员未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执法人员查明如下事实: 当事人有两批次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4400233301600691)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是电吹风(超霸牌),规格型号是CB-2800T 2000W 220V 50Hz,生产日期是2023-05-16,共生产了36把,成本单价29.06元/把,销售了36把,销售单价为95元/把,销售金额为3420元,利润为2373.84元;检验报告(No.4400233301600061)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是电吹风(超霸牌),规格型号是CB-2800 2000W 220V 50Hz,生产日期是2023-03-03,共生产了72把,成本单价29.06元/把,销售了72把,销售单价为35元/把,销售金额为2520元,利润为427.6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电吹风的总货值为5940元,总利润为2801.5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电吹风均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5-200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项目。 相关证据: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共1份,营业执照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提取单1份,生产调度派工单、产品成本核算明细表、形式发票各1份,抽样单及检验报告2份。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023年11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字〔2023〕5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吹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吹风的行为规模一般,在调查中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局给予从轻级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65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