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博唯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训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7E70Q3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放牛沟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4﹞263号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1年1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2020年11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因疫情原因当事人实际于2023年4月开始经营燃气充装活动,且于2024年1月开始实行“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进行收取燃气费用。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自2024年1月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共充装燃气104789次,由于统计系统与收费系统不同步,收费方式有微信收款和现金收款等多种形式,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收款都是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收取的,其中一部分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的,由于上述复杂因素,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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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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