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蒋家堰雅美美妆精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RUR1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蒋家堰加油站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0年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及美容服务工作。抖音名称:竹溪县-蒋家堰雅美美妆精品店,抖音号:693878215,是当事人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在抖音平台实名注册的抖音用户,主要通过该抖音号发布生活、工作视频及宣传推广其经营的化妆品。
已查明,当事人为了借助抖音平台推广、宣传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增加产品销量,于2025年3月31日在其抖音号发布了对产品名称为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具有改善我们的闭口、解决细胞问题、免疫以及消炎功效的宣传广告,广告发布后,获得点赞数64个,评论数2个,分享数1个。上述广告从拍摄、制作、发布均由当事人自己操作,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没有向抖音平台缴纳费用。
通过查询上述化妆品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和功效评价结论均为产品具有保湿、紧致、抗皱、舒缓、修护效果,因此认定上述化妆品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不具有当事人宣称的改善我们的闭口、解决细胞问题、免疫以及消炎功效。
另查明,当事人宣称产品名称: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具有改善我们的闭口、解决细胞问题、免疫以及消炎功效,其中“免疫”在《医学免疫学》第三版第一篇,概论,免疫学简介中记录:免疫系指机体对感染有抵抗能力,而不是患疫病或传染病;“消炎”在《皮肤性病学》第五版,第六章,皮肤性病的治疗,第二节,外用药物疗法中对外用药物剂型的作用中列举。因此“免疫”属于医疗用语,“消炎”属于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本局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2026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供:1.产品名称: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净含量:100ml,具有改善闭口、解决细胞问题、免疫以及消炎功效的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资料;2.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抖音平台在抖音名称:竹溪县-蒋家堰雅美美妆精品店,抖音号:693878215发布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相关视频广告所涉及的广告费用凭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直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无法提供。
还查明,上述化妆品GITTAMY?即肽重人焕活肽精华水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从武汉昱安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00瓶,购进价:238元/瓶,销售价:238元/瓶,销售数量:6瓶。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抖音作品是自行拍摄、制作、发布,发布时没有向抖音平台缴纳费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的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既是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也是发布者,故认定无广告费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并发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