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字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桂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02MA36J3GP6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永昌寺市场C区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安市监处罚〔2026〕100号
2026年7月20日,接区局转来检验报告:1、报告编号
20260617009;产品名称:特丰饮杯;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容积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8006.1-2025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报告编号20260617010;产品名称:塑料包装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结构、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 GB/T 21661-2025 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21日对当事人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永昌寺市场C区7号“宏康一次性用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现玚已无以上两种产品。经区局批准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调查,指定熊国民、陈炎平为办案人员。2026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记录,了解该案的具体情况和案情,当事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康桂华2026年6月12日,店内销售的特丰饮杯和塑料包装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 20260617009,20260617010)。特丰饮杯,当事人有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进货凭证,该批次的特丰饮杯购进了40包,3.5元/包,进价140元,售价4.5元/包,货值180元,违法所得40元。塑料包装袋,当事人有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发货单,该批次的塑料包装袋购进了160把,1.5元/把,进价240元,售价1.8元/包,货值288元,违法所得48元。特丰饮杯和塑料包装袋小计:货值468元,违法所得8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罚如下:罚款592元,没收违法所得88元。
592.00元
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