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路平大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兆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P89D27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五原县惠富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14号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五原县路平大饼店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记录,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对五原县路平大饼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经过询问当事人,在明知应该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验入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证或者备案信息、生产经营主要食品品种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建立相关档案,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
(二)定期对入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五市监处罚【2024】094号
工人未穿戴工衣工帽口罩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罚款6500元
6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