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久粮食复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叶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59450084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三眼桥琴断岭198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0
(2024)鄂0105民初415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田**
武汉市长久粮食复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08
2016-10-08
(2016)鄂0105民初27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田**、武汉市长久粮食复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603.8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5〕334号
经查,2025年6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部分车间入口未见档鼠板,人员进入车间未设置换鞋凳,周转筐存放间内存放有个人衣物、宽粉成品和杂物,仓库(原料)内有员工药物;生产区域部分天花板脱落,部分墙壁霉变,车间地面有积水积油,车间门帘有污渍,传送带边缘有黑色油泥,车间部分排水沟盖板孔眼过大,部分区域无盖板,摊晾设备淋油部件老化;生产车间内存放有部分成品宽粉,未见标签标注,包装车间无包装设备;食品添加剂库有杂物存放;生产加工记录、销售记录不全,未见出厂检验报告。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2025年6月27日,根据市局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2025年9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着周转筐存放间内仍存放有空饮用水桶,进入车间的入口处未设置档鼠板,库房(原料)内墙壁霉变处未做处理,采购的包装设备未安装于生产设备上,未见复合调味粉的领用使用记录,进货台账记录不全,销售记录信息不全,出厂检验报告日期不符合要求,检验设备无使用迹象,更衣室处窗户上污渍未清理,生产设备上有杂物的问题。2025年11月25日本局再次检查,当事人上述问题已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12000元罚款
12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