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翟店鲜多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全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KUBK65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稷山县翟店镇健康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店内陈列、摆放的50瓶42°玻汾为当事人2个月前从过路人处购进,由于进价比汾酒代理商的便宜,且过路人说是真酒,当事人就留下了。当事人共购进6箱(12瓶/箱),进价是460元/箱,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其它证明材料。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售出22瓶,售价为45元/瓶。
关于违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售价为45元/瓶,故我局认定当事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12瓶/箱×6箱)×45元/瓶=3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打假稽查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汾酒”在第33类“酒”商品上核准注册的事实;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店内销售42°玻汾的价格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的事实。
7.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稷山区域代理稷山县玖玖红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1份,证明产品的市场价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警告#罚款0.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