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17376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叶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沪0118民初329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5)沪0118民初329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9
(2025)沪0112民初360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装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装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3
(2025)苏0115民初805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唐**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8
(2024)苏0213民初170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6
(2024)苏0213诉前调121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7
2024-09-04
(2024)豫0194民初192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8
(2024)豫0194民初143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地陆港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9
2023-10-10
(2023)苏0481民初92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郭*
沈**,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3-08-21
(2023)苏0481民初709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郑**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06
(2022)沪0107民初7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陈**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4
劳务合同纠纷
赵*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5
2024-05-07
(2024)苏02民辖终2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3-30
2023-02-17
(2023)苏0481执111号
其他案由
朱**、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27
2022-11-17
(2022)沪0107民初7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与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2-28
2022-12-12
(2022)沪0110民初21702号
健康权纠纷
周**与上海百联杨浦滨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30
2021-04-09
(2021)皖0207民初4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徐**、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715.11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16
2021-07-07
(2021)苏0213执2866号
追偿权纠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朱**、王**、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4-14
2020-12-25
(2020)皖15民终3157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李**、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7171.2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0-12
2020-03-03
(2019)苏0213民初101号
追偿权纠纷
101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朱**、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7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0-09
2020-07-07
(2020)苏02民终2087号
追偿权纠纷
朱**与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青松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5-29
2018-04-25
(2017)苏0213民初4859号
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朱**、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新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商贸城第二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共维保120台电梯。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当事人员工蒋园辉、黄伟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两人均有作业人员证件,查看该维保纪录,显示本次维保项目为半月维保和季度维保。维保时,维保人员未对缓冲器开关位置进行试验,就直接确认该开关没有问题,从而维保记录上显示维保项“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事宜,柱塞无锈蚀)”为正常。在当日随后进行的合肥市新站区电梯监督抽查中,发现该电梯存在对重缓冲器开关固定松动,缓冲器开关无法正确动作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对该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同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仍存在对重缓冲器开关固定松动,缓冲器开关无法正确动作的问题。 另查,当事人在合肥市新站区电梯监督抽查发现问题之后,其单位维保人员对该开关进行了整改,整改时发现该缓冲器开关较新,误认为上一组人员已经进行过更换,从而未进行开关试验,不知道开关仍存在问题,导致未整改完成。3月31日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 又查,当事人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维保方式为小包,该费用是合同期间电梯维护、保养、抢修、劳务、小额配件等事项的总费用,无法精准核算每台电梯半月维保的具体费用,因此,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善市监处罚﹝2026﹞565号
主要违法事实: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是嘉善县新西塘孔雀城某小区和嘉善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与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签署《嘉善县孔雀城某小区2026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确定由当事人负责嘉善孔雀城某小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维保费用总额为46195.20元/年。当事人具备电梯维保资质,电梯维保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进行维保。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与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签署《嘉善某小区2026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确定由当事人负责嘉善某小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维保费用总额为75067.2元/年。因双方合同流程缓慢,未及时签订正式合同,当事人无法变更备案信息,不能进行正常扫码维保。因此当事人1月份做的是纸质的维保记录。经核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对孔雀城某小区电梯进行了维保。经执法人员查询智慧嘉兴电梯维保电子维保系统发现孔雀城某小区电梯于2025年12月29日和2026年2月7日进行了维保。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17日和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2月7日均超过了15天。<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肆拾圆整(1840.00元);2.罚款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肆拾圆整(1840.00元);2.罚款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元)。
11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3
海市监处罚﹝2026﹞5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海州东路241号的部分电梯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5.28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5.28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4
昌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与武汉慧民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对武昌区八一路483号珞珈山花园小区的2部LEHY-Ⅲ型电梯进行维保,年维保费用总计8000元,上述2部电梯的每月维保费用合计为666.67元。珞珈山花园小区1#电梯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单位:武汉慧民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3110420*****20058142,登记证编号:梯11鄂A29555(20),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9月,维保单位: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珞珈山花园小区2#电梯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单位:武汉慧民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2#,设备代码:3110420*****20058143,登记证编号:梯11鄂A29556(20),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9月,维保单位: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以及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因过年期间员工疏忽,本来应于2月18日左右对上述2部电梯做半月保的,结果没做。当事人于3月5日才对上述2部电梯进行了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66.67元(2部电梯月维保费用);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5
坛市监处罚〔2026〕100号
未按本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8000元,上缴国库。
38000.00元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6
崇市监处罚〔2026〕148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涉案电梯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合同期限12月,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2026年1月29日8时01分,当事人备案的96333救援联系人员杨志刚接到96333救援电话(电话内容:万达华府2号楼1单元东电梯(电梯编号:026041)出现困人,要求当事人派人前往救援。),杨志刚于8时03分通知其单位维保人员薛刚前往困人电梯开展救援,薛刚由于当时正好在其他项目进行作业,没办法立即前往,为完成救援工作,薛刚于8时04分利用微信通知其单位另一名维保人员薛双龙代替他前往,在多次微信语音通话均未能联系到薛双龙后,加之薛刚手头的工作比较棘手且紧急,后续忘记再次联系薛双龙及其他人员,故此当事人一直未有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救援。北京时间8时28分,当事人备案的96333救援联系人员杨志刚再次接到96333电话确认救援情况,当事人才发现救援人员未能有效派出,随即,扬志刚直接电话联系薛双龙催促其前往现场救援,同时得知薛双龙在8时20分左右已得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困人救援通知,薛双龙知晓困人情况后已动身前往,于8时42分到达救援现场,于8时44分将受困人员救出。当事人救援响应时间2026年1月29日8时1分17秒,响应到达时间:2026年1月29日8时42分22秒,共用时41分5秒,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规定要求。 因当事人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困人救援仅作为合同中的一个甲方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二)甲方义务……11.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护人员实施救援。),无法明确困人救援的相关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困人救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7
成市监处罚﹝2025﹞211号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5元,罚没共计16005元。
154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8
慈市监处罚﹝2025﹞74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与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保养服务合同》,负责对宁波博洋智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案3台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修期间为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2025年3月30日,当事人员工对涉案3台在用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制定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方案共有31项维护保养项目,但当事人员工只完成了每台电梯的8项维护保养项目,每台电梯剩余的23项维护保养项目均未开展完成,违法所得为39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1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39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1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390元。
18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