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思南县绿源食材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湘广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4MAEKTYPR1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塘头镇街子村街子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2025]189号
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9月起在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街子村街子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B2-8号的赵华国经营部采购红薯154斤,进货价2.4元/斤的价格,共370元,由当事人采购部到赵华国经营部采购,采购时有查验供货发的营业执照、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进货票据。购进后放置于经营场所蔬菜水果区域的保鲜库内,通过配送方式向学校销售,以3.24元每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经我局核查,至本局立案时该批次不合格红薯现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销售111斤,货值金额是111斤*3.24元=359.64元,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用了11.4斤,其余部分用于公司食堂食用。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产品销货清单》上有采购数量、单价、总金额,有上级供货商的溯源章,但溯源章不够清晰,看不清具体内容;其次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货方对于红薯的检测报告,并非上级供货方“赵华国”送检,也未加盖上级供货商的公章或溯源章,本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本局不予认可,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经查看销售记录,该批次红薯的违法所得为359.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3.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采购的不合格红薯已经销售完毕的事实。 4.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025A37981)一份,证明了被抽检产品红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摄制的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属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个给本局的销售红薯的销售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红薯的违法所得为359.64元的事实。 7.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再次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8.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红薯的数量和单价。 9.当事人向社会张贴的召回公告和图片,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