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霓屿连水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连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2MA7DN1WC1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盛路1999号4幢105-106室(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洞市监处罚〔2023〕78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9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洞头霓屿连水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挂面(刀削挂面),生产日期:20220228,保质期:12个月,数量1袋;可比克原滋味薯片,生产日期:20221026,保质期:10个月,数量1包,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计货值金额19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凭证显示: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9月8日1kg金沙河刀削挂面的销售数量为零;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8日可比克原滋味薯片销售数量为零,当事人的上述食品过期后无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挂面(金沙河刀削挂面)1袋和可比克原滋味薯片1包;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