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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车站聚盛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盈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4MA6XH2E21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车站(啤酒厂商业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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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陈烟处﹝2025﹞第006号
2025年7月11日13时49分,接电话举报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水莲寨村聚盛商行内销售非本店码段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4时35分赶到现场,向“聚盛商行”负责人王盈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执法人员当场在该商店货架后面的纸箱内查获毁码卷烟黄金叶(天香细支)33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1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19条、利群(休闲细支)11条共计4个品种74条整。上述卷烟32位喷码存在损毁情况,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陈烟存通[2025]第045号)送达当事人王盈辉。经查,当事人王盈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黄金叶(天香细支)、黄金叶(天叶细支)、娇子(五粮浓香中支)、利群(休闲细支)卷烟是当事人王盈辉为了满足自己店中日常销售,分两次在宝虢路沿线商店购买的。经调查认定,所查获的74条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盈辉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的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王盈辉违法进货总额为513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王盈辉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局认为:当事人王盈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陈烟处告[2025]第00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和申辩。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陈烟处告[2025]第00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当事人王盈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300.00元的10%罚款计5130.00元的行政处罚。
5130.00元
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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