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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万福店农场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褚正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BGU3G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2
2017-11-28
(2017)鄂1321执693号
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县万福店农场液化气站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6-14
2017-02-23
(2017)鄂1321行审12号
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县万福店农场液化气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2025年6月13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站充装间内设置两台液化气自动充装秤,其中一台充装秤上有一名充装人员正在进行充装作业,秤旁放置一只已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液化气钢瓶的充装记录。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随县市监特令﹝2025﹞第14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能提供《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充装前后检查,且未如实填写充装相关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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