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南县阿科坝美康福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洋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MAC3K7HQ0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广南县坝美镇阿科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41号
经调查取证查实,广南县阿科坝美康福药店2023年2月份以来,未对其所销售的新购进的复方罗汉果止咳颗粒、感冒咳嗽颗粒等药品明码标价,2023年5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品规较多,且未作详细记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另据,广南县阿科坝美康福药店在从事药品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非处方药摆放在处方药区,药品进、销、存不相符,未能提供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和发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定职责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一、对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内容及要求详见广市监责改〔2023〕YX13号、广市监责改〔2023〕YX14号《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25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