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赵河镇中封秋菊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秋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41RQWY5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方城县赵河镇中封村中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6号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对货架上的商品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货架上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中标识为:1.广东森乐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休闲农场”霸道双馅三明治蒸蛋糕(玄米抹茶味),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8日,保质期120天,2.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焙小嘟”奶盖吐司(蓝莓味),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4日,保质期120天,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材料。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只查验了该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示及所附合格内容,未按规定查验食品供货者许可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23版)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裁量基准之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后,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方市监责改〔2023〕30-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方市监当罚〔2023〕30-7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2023年11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材料,未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11月05日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