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蒸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7H30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202房(仅限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2025)粤0304民初3130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8
(2025)粤0304民初4204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441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95号之二的生产场所共生产了5335份午餐,收费5125份,上述午餐由当事人配送到广州市海珠区**中学附属小学等6所海珠区内学校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小学等4所区外学校。其中6所海珠区内学校都有报告在午餐中发现毛发,涉及菜品有红烧牛腩、长白菜和米饭。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生产混有异物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9355元,违法所得为6662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学生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登记本》记录的牛肉原料的进货数量和生产者信息也与实际进货情况不符。此外,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将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至案发时未到我局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完成变更并取得新证(编号:JY24401050396335)。
当事人生产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6625元和罚款138710元。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数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和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数量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6625元;3.罚款138710元。罚没款合计205335元。
13871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