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带岭区佳佳鸡排炸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3MA1BN0D23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兴林小区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项目的情况下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自制饮品,通过当事人手机的外卖后台处看到了当月的自制饮品的销量。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当天,当事人自行通过外卖平台下架所有自制饮品产品。当事人在我局进行检查时,后台仅能看到销售1单“原味奶茶”,销售金额5元。由于外卖平台只能看到当月销量,之前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确定,同时我局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也无法确定线下销售情况,因此本案的案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的健康证之前办过,现在已经找不到了。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在本案案发之前未受到过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许可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许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李春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5.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店内的情况; 6.对经营者李春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自制饮品相关许可情况下售卖自制饮品的事实和未取得健康证明经营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7.当事人提供的奶茶粉风味固体饮料的检测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原料合法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所购奶茶的原材料; 9.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