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岩坦镇陈柳芬炸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程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4MA2CQW65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岩坦街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133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嘉县岩坦镇陈某某炸鸡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8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该店属于小餐饮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从浙江大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汉堡胚面包1箱/24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保质期:常温保存:(4月份-9月份)保质期为7天;(10月份-3月份)保质期为10天;冷冻保存(≤-18℃):保质期一个月(含冷冻过程);解冻后常温保存48小时(含解冻过程)),规格:55g*6个/袋,购买价格为80元/箱,一直放在冰箱旁常温储存。至2024年1月5日下午止,当事人已使用上述食品原料5袋,剩下19袋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购进票据违法所得已无法查清。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食堂与厨房经营面积为45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四条之规定,该店属于小餐饮店。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案件调查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2、没收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汉堡胚面包,数量:19袋,规格:55g*6个/袋。上述三项合计:1、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2、没收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汉堡胚面包,数量:19袋,规格:55g*6个/袋。3、警告。
31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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