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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1MA5N9YG35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荔浦市青山镇宏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6〕68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桂药监办函〔2026〕30号),文件内容为: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该局在查处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销售流向涉及我局辖区企业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总部)。经查,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共配送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7盒,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5盒移送荔浦市公安局,经荔浦市公安局审查认为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次流向是同一批次的另外2盒。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于2023年11月9日全部配送至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于2023年11月9日销售了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实收金额116.00元。已无库存,无法召回。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自调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桂药监办函〔202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分药流罚〔2025〕4号); 2.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林华身份证复印件; 3.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 (验收入库单)、配送单复印件,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年度报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单、发票、检验报告单、合格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调查档案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未标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假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本局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于2026年3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壹佰壹拾陆元整)。
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壹佰壹拾陆元整)。
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2
荔市监当罚〔2024〕3号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宏门分店涉嫌未按规定分类陈列药品:1、部分中药饮片开架销售;2、维生素AD滴济、脑心舒口服液未按规定陈列在阴凉区,部分中药饮片如:金银花、艾粉、西洋参、菊花未按规定陈列在阴凉区。
警告。
-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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