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夏区鸿开烟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欢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EK7QW2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鹏湖湾二期2-3栋1-2层2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4〕50号
经查,“茅台”商标在国内国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原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多次成功申请驰名认定保护,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于2022年8月开业并办理《营业执照》,长期经营烟酒销售,为了更好销售经营的白酒,将其店面门头招牌安装“茅台集团”、“授权店007”字样,其标识视觉效果明显突出。当事人从未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也未得到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含有“茅台”商标标识的招牌,易使人误认为其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茅台”商标标识的招牌与当事人的经营所得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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