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成春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9
(2026)赣1128民初2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赣1128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3
2026-02-04
(2025)赣1128民初8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4
2026-01-15
(2025)赣0429民初234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湖口县人民法院
5
2025-12-30
(2025)赣1128民初8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6
2025-12-25
(2025)赣1128民初8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11-25
(2025)赣1128民初7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徐**
鄱阳县人民法院
8
2025-11-05
(2025)赣1128民初7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徐**
鄱阳县人民法院
9
2025-06-25
(2025)赣1128民初4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黄**,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5-01-08
(2024)赣1128民初7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曾**
鄱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7
(2025)赣1128民初4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裁判文书
鄱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1-13
(2021)赣0202民初3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鹰潭市景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2-22
2021-11-18
(2021)赣1128民初60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5
2021-12-21
(2021)赣1128民初6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27
2021-07-30
(2021)赣0202民初1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濠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0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14
2021-07-23
(2021)赣1128执16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4-25
2021-02-05
(2021)赣0222民初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浮梁金冠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06
2021-03-15
(2021)赣1128民初1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27
2020-11-16
(2020)赣0202民初1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1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27
2020-11-16
(2020)赣0202民初1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城罚决﹝2024﹞第3619016号
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 -10-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6000.00元
乐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