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忠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075910770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七街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2-03-31
(2022)浙08民初155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4}733号
2024年3月11日,金华市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康市开发区麦麦糕点店经营的艾草糕团(花生味)(标注生产商: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6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0。00831,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亮蓝,计量单位g/kg,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0。00295,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3月11日,金华市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康市开发区麦麦糕点店经营的艾草糕团(紫薯味)(标注生产商: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6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0。0110, 检验项目亮蓝,计量单位g/kg,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0。00377。单项判定不合格。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艾草糕团(花生味)和艾草糕团(紫薯味)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800元。 天津市福家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曾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于2023年7月28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津辰市监处罚〔2023〕634号)。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津辰市监处罚﹝2023﹞634号
当事人2023年3月15日生产的“青团(豆沙味)”(计量称重),生产数量25箱,每箱3公斤;销售价格34元/箱,成本价32元/箱,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0672,当事人3月15日生产的“青团(芝麻味)”(计量称重),生产数量25箱,每箱3公斤,销售价格34元/箱,成本价32元/箱,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0866,2023年3月22日生产的青团(蛋黄味)(计量称重),生产数量30箱,每箱3公斤,销售价格34元/箱,成本价32元/箱,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0829,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122,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720元,违法所得16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