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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家家好超市军民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庆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96Q916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军民路原消防大队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215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标价9.9元的电话机229-200儿童玩具,在2025年11月13日付款结算时收取24.9元。该款玩具于2025年10月25日进货6个,进货价格13.5元/个,截止2025年11月14日检查时止,共销售1个,销售价格24.9元/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 2.罚款人民币50元。
50.00元
-
2025-12-12
2
嫩市监罚[2024]80号
2024年7月5日,东风管理所接到投诉举报中心电话,有消费者称在位于嫩江市军民路原消防大队门市的嫩江市家家好超市军民路店购买到了过期火锅底料,遂东风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嫩江市家家好超市军民路店进行了调查,现场发现在售的“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4袋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并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从嫩江市盛阳河调料副食品商店购进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10袋(生产日期:2023.10.9,保质期:18个月),于2024年5月14日又从嫩江市盛阳河调料副食品商店购进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5袋(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18个月)。至2024年7月5日检查时止,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库存量10袋,其中4袋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18个月),6袋没有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10.09,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0元/袋。上述超期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通过销售记录,发现上述超期商品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共售出1袋,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当事人在本案中履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性;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8、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9、投诉者购货小票照片一张,证明案件来源的基本情况; 10、当事人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1、进货票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等基本情况。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3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从嫩江市盛阳河调料副食品商店购进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10袋(生产日期:2023.10.9,保质期:18个月),于2024年5月14日又从嫩江市盛阳河调料副食品商店购进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5袋(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18个月)。至2024年7月5日检查时止,草原人家骨汤火锅底料辣汤库存量10袋,其中4袋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11.18,保质期:18个月),6袋没有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10.09,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0元/袋。上述超期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通过销售记录,发现上述超期商品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共售出1袋,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超期食品(财务清单:强扣[2024]31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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