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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1736375198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南坑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8
(2020)赣1002行初18号
其他
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
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
2019-08-14
(2019)赣10民初76号
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
罗**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6-06
(2019)赣10民初76号
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
罗**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4
2020-04-26
(2020)赣1002行初18号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与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200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19-09-29
2019-08-14
(2019)赣10民初76号
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与罗**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58号
2026年04月14日,办案机构接到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联系单,联系内容:2026年4月3日,市局包县组对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清明节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近一个月(2026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发现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与充装记录相差555只,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规行为。4月15日,办案机构会同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执法人员,对南城县澳华兴达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法定代表人廖勇在现场配合核查,经核查发现:1.充装人员廖峰存在同时兼任气瓶前后检查的情况;2. 2026年3月17日,无证人员袁爱铭实施了前后检查工作;3. 2026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祥康系统充装前检查数据为9028只;祥康系统充装后检查数据9075只;兰洋系统充装数据9630只,实际充装数据记录比充装后检查数据多了555只;4. 充装区域视频监控储存不满足3个月。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场填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市监特令〔2026〕第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04月23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04月23日,办案机构会同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实,限期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抚)市监特令〔2026〕第6号。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026年0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第1条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2019 D2.2(4);第2条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2019 D2.2(5);第3条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6.3充装检查与记录;第4条违反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市监办特设〔2026〕3 号之规定;整改问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完毕。其中第3条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6.3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之规定,违反了第(1)、(2)项:(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并按规定进行全面整改,现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
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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