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恩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073673687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双马村二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6)渝0151民初5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7
(2023)渝0151民初5079号
合同、准合同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6
(2026)渝0151民初5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6
合同纠纷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优品优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0-03-17
(2019)渝0151民初5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文霞(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12137005)
裁判文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2
2019-12-26
(2019)渝0151民初5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6573.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544号
; ; 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450022405789,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双马村二社,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双马村二社,食品类别:方便食品;蔬菜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法定代表人:罗恩东,有效期至2026年5月10日。; ; 现查明,举报人购买的嘟嘟独一味香菇嫩豆腐山椒味、烧烤味、麻辣味三种食品,其中2024年3月7日生产嘟嘟独一味香菇嫩豆腐麻辣味12件,每件10,共计120;2024年3月15日生产嘟嘟独一味香菇嫩豆腐山椒味5件,每件10,共计50;烧烤味10件,每件10,共计100。三种口味的香菇嫩豆腐的配料均有大豆分离蛋白、香菇、生活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山梨酸钾、5-呈味核甘酸二钠、乙基麦芽粉、醋酸酯淀粉)、食用香精香料。三种口味香菇嫩豆腐的配料区别为:山椒味的配料中独有泡山椒,烧烤味的配料中独有辣椒、孜然粉,麻辣味的配料中独有辣椒、花椒。但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均完全相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种口味香菇嫩豆腐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或数据计算依据。当事人是依据送检的名称为;手磨豆干;的检测数据进行标示,其《检测报告》(编号为:2304664)由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出具。据此,上述三种口味的香菇嫩豆腐营养成分没有检测数据来源,为照搬的;手磨豆干;的数据,存在虚假标注行为。上述嘟嘟独一味香菇嫩豆腐的销售价格均为64元件,香菇嫩豆腐山椒味5件,烧烤味10件,麻辣味12件,总的货值金额应为:64元件;(5件+10件+12件)=1728元,因当事人上述香菇嫩豆腐已全部销售,所以违法所得应为1728元。; ; 另查明,因另一起2024年4月6日本局收到的投诉举报称;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行侠客香菇豆干(烧烤味、五香味)配料表不一致,营养标签一模一样;。2024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由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2019年8月31日出具的含有上述食品营养成分表的两份《检测报告》,其编号分别为::19010052、:19010056。2024年4月22日,本局发函至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协查,回函称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否认两份《检测报告》由其出具,质疑报告的真实性,理由为: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7月变更过名字,其变更前为;重庆能院石工食品检测有限公司;。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19年8月,
; ;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 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15日,罚款16500元。; ; 当事人的办公室主任唐瑜自行修改《检测报告》并提交给本局执法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处2023年度从当事人处获得收入0.5倍的罚款,处罚款2500元。;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 1.责令停产停业15日;; ; 2.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 3.罚款17000元;; ; 4.处办公室主任唐瑜罚款2500元。
195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