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农垦局直福辰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AU30D6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怡秀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商服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75号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将在其店内销售的无品牌的男袜装到有浪莎商标的男袜盒中冒充浪莎牌男袜高价销售。该商品是经营者在拼多多的商家进货的,每盒袜子的进货价是6元,销售价是45元。外包装为“浪莎”商标的男袜盒是经营者自己购买使用的男袜的包装盒。到2024年11月26日止,经营者销售了侵犯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男袜一盒,另外还有一盒该商品在货架上待售。所以该店的违法经营额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由于违法经营额小于5万元,办案机构建议没收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元
-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