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林松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艳萍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729540159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宝街2000号吉林省普林松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二号楼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不处〔2024〕131号
经查,吉林省普林松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注册了网站pulinsong.com域名,有效期至2029年12月7日,该网站系吉林省普林松药业有限公司的官方门户网站,用于该公司形象宣传及产品展示,未在该网站进行销售产品。网站的信息更新、改版是由该公司综合部员工负责。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天查看该网站时,网站首页下端的“走进普林松”模块普林松药业简介中出现了“吉林省普林松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拥有5条配备国际最先进软胶囊生产线”的内容,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相关类型案件处罚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发布的相关广告,持续时间较短,浏览人数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吉林发布23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5.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监管部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