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河美根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美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8Y57NX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南路39弄1号-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123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08日,当事人进货上述批次的“鸡蛋”数量为1箱约16.5千克共计240元,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进货价格为14.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6元/千克(包括抽检样品)。当事人经营上述检测不合格的“鸡蛋”货值金额共计264元,违法所得24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鸡蛋的供货商资质、送货单、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陈述其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加强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对于上游供应商的相关线索已通知宁东所处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鸡蛋经检验不合格的鸡蛋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4元。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