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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惠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宣立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7MA7JPFCU6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繁荣里4栋19、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字﹝2023﹞5号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惠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元。
7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3
2
碾市监处字[202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葵胶囊是处方药,至2023年4月12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3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3月2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2023年5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碾市监告字〔202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罚款0.07万元#
7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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