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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行政处罚 5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MA1YHQLJ2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路585号10幢40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0
(2023)苏0509民初101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2
(2023)苏0509民初90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0
(2023)苏0509民初58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董**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3
(2023)苏0509民初59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5
2022-08-24
(2022)苏0509民初6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李**,南京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风林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6
2022-08-23
(2022)苏0509民初6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李**,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南京风林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南京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7
2022-07-21
(2022)苏0509民初6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南京风林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李**,南京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董**,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8
2022-05-12
(2022)苏0509民初38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李**,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江交路执﹝2025﹞883号
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3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2
吴江交路执﹝2024﹞387号
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给予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
-元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3
吴江交路执﹝2024﹞271号
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给予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1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02
4
苏苏江震城执罚决﹝2023﹞45号
2023年10月26日,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震泽镇兴华村村委附近发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人民政府
2023-11-13
5
苏苏江七城执罚决﹝2023﹞9号
2023年3月31日,七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明大路,发现车牌为苏ESX272的工程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该车属于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查,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1日,七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明大路,发现车牌为苏ESX272的工程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该车属于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查,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在600立方米以下的,每1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 经提醒、告诫、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七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和2023年3月14日对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作出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屡次再犯,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苏州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
2023-04-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