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永亮大脚板休闲会所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发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4MA6YU2WH0F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中心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乡市监处罚〔2025〕65号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胡琳琳的投诉举报信件对西乡县永亮大脚板休闲会所二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西乡县永亮大脚板休闲会所二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4MA6YU2WH0F,名称:西乡县永亮大脚板休闲会所二店,注册日期:2018年1月8日,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中心市场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台球活动;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足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编号:YB26107241001557,发证时间:2025年4月30日。该店美团平台店铺团购详情中显示,该店向消费者提供水饺、馄饨、面食等小吃,现场检查中发现加工操作面积20㎡,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违反《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于2025年8月1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西乡县永亮大脚板休闲会所二店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属实。当事人制作的水饺、馄饨、面食等小吃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无违法所得。制作小吃的场所加工操作面积约20㎡,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事实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应当依据《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制作的水饺、馄饨、面食等小吃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无违法所得。食材原料均从超市等渠道购买,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事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之情形,同时,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参照《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西卫公罚﹝2023﹞01号
安排1名(唐琴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西乡县卫生健康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