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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德新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闻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14DDX09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兴隆街万隆三区3号楼2号网点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20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销售给张先生7种18盒药品,共计销售金额526元。 其中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有3种共3盒: 1、复方丹参滴丸1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411); 2、明目地黄丸1瓶:销售价19元/瓶(批号:230401); 3、朗迪碳酸钙D3咀嚼片1瓶:销售价73元/瓶(批号:92312004)。 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有5种共15盒,销售金额为411元: 1、复方丹参滴丸 5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317); 2、稳心颗粒 4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9023); 3、达格列净片 2盒:销售价41元/盒(批号:TJ2005); 4、养血清脑颗粒 2盒:销售价25元/盒(批号:230513); 5、阿托伐他汀钙片 2盒:销售价36元/盒(批号:8171858); 4月12日,当事人主动联系举报人赔偿10倍货款5260元。涉案的15盒药品由当事人店长秦淑娟的亲属秦淑慧从磐石的零售药店个人用现金购买,因为没有吃完,就放到当事人店里让其帮忙转售。2024年4月23日,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希望可以提供涉案药品,方便进行药品鉴别鉴定,但举报人以药品已经服用,药盒已扔掉为由无法提供,因此涉案药品无法溯源。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销售给举报人7种18盒药品,共计销售金额526元。 其中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有3种共3盒: 1、复方丹参滴丸1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411); 2、明目地黄丸1瓶:销售价19元/瓶(批号:230401); 3、朗迪碳酸钙D3咀嚼片1瓶:销售价73元/瓶(批号:92312004)。 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有5种共15盒,销售金额为411元: 1、复方丹参滴丸 5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317); 2、稳心颗粒 4盒:销售价23元/盒(批号:2309023); 3、达格列净片 2盒:销售价41元/盒(批号:TJ2005); 4、养血清脑颗粒 2盒:销售价25元/盒(批号:230513); 5、阿托伐他汀钙片 2盒:销售价36元/盒(批号:8171858); 4月12日,当事人主动联系举报人赔偿10倍货款5260元。涉案的15盒药品由当事人店长秦淑娟的亲属秦淑慧从磐石的零售药店个人用现金购买,因为没有吃完,就放到当事人店里让当事人帮忙转售。2024年4月23日,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希望可以提供涉案药品,方便进行药品鉴别鉴定,但举报人以药品已经服用,药盒已扔掉为由无法提供,因此涉案药品无法溯源。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1元; 2、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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