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聚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MADNCQXJ3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小西关社区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城罚决字﹝2026﹞第8001号
经查明:2026年2月12日,房县聚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县土而奇餐厅配送规格为:YSP35.5/14.8瓶装液化石油气2瓶。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房县土而奇餐厅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房县聚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继续供气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下列行为: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者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于2026年3月20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对房县聚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圆整(¥2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8000.00元
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05-13
2
房县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4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宁波智冉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9元/根(含税)的价格购进了450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规格:RJB-B-TY-B-10×2000)。2025年8月8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局委托的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33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1.2L-1/2A)随机抽取了4个,其中2个用于检验,另外2个用于备样,封存于当事人仓库内,抽样人员支付了70元的买样费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被判定为合格产品。仓库还存放有450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其管体上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规格型号:RJB-B-TY-B-10×2000,商标:智冉界,执行标准:GB44017-2024,标称生产单位及地址:宁波智冉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587弄15号2#楼”。抽样人员从450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规格:RJB-B-TY-B-10×2000)中随机抽取了5根,其中3根用于检验,另2根用于备样,暂存于当事人仓库内,抽样人员支付了90元买样费用。2025年9月4日,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经检验,包覆管抗拉性不符合GB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X25RNJ0265)。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省局确定广西科学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为复检机构,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将2025年8月8日抽样时备样的2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寄给广西科学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检。2025年10月29日,广西科学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结论:依据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对送检样品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要求”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GK-WT-RJ20250005)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GK-WT-RJ20250005),并对当事人仓库实施检查,发现仓库还存放有445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规格:RJB-B-TY-B-10×2000),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给当事人出具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房市监强制〔2025〕96号)及《财物清单》。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出具的同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 44017-2024要求”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425001Q),该《检验报告》中的抽样样品是宁波智冉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初向当事人提供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型号规格:RJB-B-TY-B-10×2000)样品中的3根。2026年1月20日,我局向税务部门申请协助调查,税务部门提供了《复函》及税票。当事人2025年2次购买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其中1份票据是案涉抽检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票据。经执法人员走访市场,当事人不对外销售该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向充气用户免费提供,故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货值金额为4113元,违法所得为6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445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2.处以货值金额4113元2倍的罚款,即8226元;
3.没收违法所得63元。
8226.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