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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咸祥发佳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F2PB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三村咸兴路9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咸罚决字〔2025〕第000020号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97号发佳水果店,发现当事人将榴莲壳等水果皮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投在一个垃圾桶内,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制发了编号为250099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水果皮和塑料制品混投在一个垃圾桶内,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本机关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第一档次,处罚幅度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形,罚款数额参考《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的25%确定,得出罚款数额为275元。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275.00)。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275.00)。
275.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5-05-27
2
甬鄞咸罚决字〔2024〕第000029号
宁波市鄞州咸祥发佳水果店于2024年3月7日9时38分左右至9时58分被查期间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97号门口超出门、窗放置甘蔗作为经营物品,占地面积约为1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向其制发编号为240031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2024年3月14日10时12分执法队员复查时其逾期未改正,且于2023年6月29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300元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4-05-24
3
甬鄞咸罚决字〔2023〕第000048号
宁波市鄞州咸祥发佳水果店于2023年6月20日8点左右至8时15分被查期间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97号店前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一处,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
14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3-06-30
4
甬鄞咸罚决字〔2023〕第000047号
宁波市鄞州咸祥发佳水果店于2023年6月25日8时左右至9时10分被查期间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97号店门口超出门、窗放置杨梅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向其制发编号230075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查,2023年6月25日10时05分执法队员复查时其逾期未改正,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
14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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