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杨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MA0NLAJL2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以北、大庆路以东锦绣中华小区20栋4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17号
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6月5日开始从标识为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药品,共购入29次,已全部销售完毕。采购金额为89090.00元元,销售金额为111983.40元。当事人提供了标识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和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发票。2025年2月14日我局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提供的标示《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是否是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清单》中的药品是否是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2025年2月2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标识《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不是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清单》中的药品也不是该公司销售的。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已经无法联系自称是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该业务员通过物流发货到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物流代收货款。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壹拾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肆角(111983.40元){销售金额111983.40元=货值金额111983.40元},违法所得壹拾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肆角(111983.40元){销售金额111983.40元=违法所得111983.40元}。
2025年4月23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1.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书面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2、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申请人案涉药品的购入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所得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贵局行政拟处罚过重,会造成申请人经营困难。请求贵局在考虑实际情况下从轻、减轻罚款数额。4、申请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履行社会义务,请求贵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 听证意见是:当事人从2023年6月5日购入药品以来,从未打款到对公账户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1983.40元、违法所得111983.40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三条第八项,货值金额认定为金额大、违法所得认定为金额大;当事人提出的1.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书面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2、申请人案涉药品的购入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所得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购进明细等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当事人提供了《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以及商铺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负债情况。当事人提出:1、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贵局行政拟处罚过重,会造成申请人经营困难。请求贵局在考虑实际情况下从轻、减轻罚款数额。3、申请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履行社会义务,请求贵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本局予以采纳。
223966.8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2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4年12月5日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在“饿了么”网站销售“稳健医疗灭菌级医用纱布(7.5cm*7.5cm-8p)5片/袋”因未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当罚〔2024〕54号)以及《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责改〔2024〕54号)。2025年1月23日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关于办理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函显示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在“饿了么”网站销售“小神医便携式氧气呼吸器1000ML”,通过图片和文字展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为:陕械注准20152540074,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后,该注册证号的有效期为2020-08-11已超出有效期,疑似未及时更新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10日对乌海市青云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杨询问调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2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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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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