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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圣余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1398092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3)黔0524民初5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赵**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4
(2023)黔0524民初5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赵**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0-09-30
(2020)黔0524民初40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0-06-01
(2019)黔0524民初1508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0-04-21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0-04-21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0-04-13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0-03-31
(2020)黔0524民初366号
健康权纠纷
钟**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19-12-20
(2019)黔0524民初1508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19-11-04
(2019)黔0524民初516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景**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8
2020-04-13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54.71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06
2020-08-12
(2020)黔0524执保3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9033.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9-23
2020-06-01
(2020)黔05民终3711号
社会保险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16
2020-08-12
(2020)黔民终12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织金县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09
2020-02-28
(2020)黔05民终49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15
2019-11-25
(2019)黔0524民初516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00.96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15
2020-03-09
(2020)黔05民终73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21
2020-04-07
(2020)黔0524民初36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钟**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03
2019-09-24
(2019)黔0524民初434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22
2017-09-25
(2017)最高法民申3871号
股权转让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叶*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在M27突出煤层顶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距离M27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为8.3米,未先探后掘;2.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临时避难硐室处使用2台绞车提升运输,提升钢丝绳自8月14日至8月16日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3.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托盘紧贴岩壁,不得松动”,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42米范围处有3处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锚杆螺丝松动;(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拉拔力试验必须按进度进行,30m/组,每组至少抽查4根锚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300m至469m段的巷道支护未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3)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锚杆拉拔力不符合设计,顶锚设计为120N·m,硬帮锚设计为100N·m,软帮锚设计为30N·m,实际检测顶锚为100N·m,硬帮锚为80N·m;4.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150米范围内未构筑水沟,巷道有积水、淤泥、杂物,巷道内每100米范围未设置醒目里程标志;5.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1)副斜井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驱动滚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6.煤矿自8月15日至8月16日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2处施钻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人员;7.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尾段50m无急停拉线);8.井下使用润滑油不符合规定,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处使用的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生产副矿长陈孙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4.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分别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
13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09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3008东综采工作面于2024年7月10日推采至今处于初采初放期间,煤矿于2024年7月12日研判出“13008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存在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高风险”(研判的风险为重大风险),制定的管控措施为“落实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指挥和加强上隅角管理,确保低负压正常抽放,按照要求修筑好隔离墙”,煤矿从7月12日至7月15日期间未安排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未修筑上隅角隔离墙,也未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2.2024年7月11日~12日,13008东综采工作面进行强制放顶作业期间,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煤矿矿长陈辉在2024年7月12日至15日期间未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初采措施不落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至2024年7月15日瓦斯超限时,上隅角隔离墙未按照要求修筑到位;4.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1)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下端未正常使用端头支架,也未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采面第48#、49#、50#、83#液压支架未接顶;(2)22703运输巷(巷道里程400米~450之间)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且有缠绕现象;5.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3008东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头8m段无急停拉线);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一部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20~21节风筒处急停拉线断开;(2)东翼煤仓和二采区煤仓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均未在煤仓上方,现场实测甲烷传感器距离东翼煤仓轮廓线7.5m,距离二采区煤仓轮廓线8m;6.22703运输巷提升绞车钢丝绳从2024年6月15日至今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7.2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警示牌和防护网;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位防护网不齐全;8.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2024年7月15日12:10,煤矿副斜井进行提升作业,提升语音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末设置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装在距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约40米处;9.安全副矿长马龙、总工程师王小勤未督促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要求修筑好上隅角隔离墙,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10.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2024年7月13日2:01~5:17机电副矿长郑遂波在井底变电所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2)2024年7月12日00:17~2:53生产副矿长陈孙阜在22703回风巷风门外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3)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高位钻孔未按照《13008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使用”两堵一注“封孔;1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鉴于煤矿制定并采取了强制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属采取了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鉴于煤矿存在两个以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6.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
17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41号、〔2024〕41-1号、〔2024〕41-2号、〔2024〕41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4年4月4日中班22701综采面工作面上出口机尾综采支架接顶不严实,上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8米,实际1.2米,行人宽度低于0.8米,实际0.4米,现场带班的通防副总工程师彭宏亮未检查22701综采面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采煤机在上出口机尾处割煤时,漏顶片帮,堵塞上出口风流,造成工作面甲烷传感T1超限报警,报警持续时长9秒,报警最大浓度达1.05%;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4年3月4日22701综采工作面105-109#液压支架未及时拉架,造成顶板垮落,导致该综采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煤矿未将顶板垮落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风险开展辨识、评估及管控;2024年4月4日中班22701综采工作面上出口机尾处支架接顶不严、采煤机在机尾处割煤时,漏顶片帮,堵塞上出口风流,采空区瓦斯溢出和煤体瓦斯解析积聚,造成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达1.05%,超限时长0分09秒;3.副斜井采用可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现场测试上行侧设置的乘人间距保护失效;4.查看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2024年4月5日15时30分作业视频,该工作面在未使用综掘机临时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的情况下有6名工人空顶作业;5.煤矿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3008东运输巷、回风巷和227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采用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和煤巷掘进条带煤层瓦斯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2)22701综采工作面,第92#支架上方冒顶,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3)未按照《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的规定对该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头进行反压边。
分别1.鉴于通防副总工程师彭宏亮有3项以下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通防副总工程师彭宏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情形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对矿长陈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对安全副矿长马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
12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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