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圣余 | 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1398092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3)黔0524民初5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赵**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4
(2023)黔0524民初5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赵**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0-09-30
(2020)黔0524民初40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南风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0-06-01
(2019)黔0524民初1508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0-04-21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0-04-21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0-04-13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朱**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0-03-31
(2020)黔0524民初366号
健康权纠纷
钟**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19-12-20
(2019)黔0524民初1508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19-11-04
(2019)黔0524民初516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
景**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8
2020-04-13
(2020)黔0524民初1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54.71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06
2020-08-12
(2020)黔0524执保3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9033.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9-23
2020-06-01
(2020)黔05民终3711号
社会保险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16
2020-08-12
(2020)黔民终12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织金县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09
2020-02-28
(2020)黔05民终49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15
2019-11-25
(2019)黔0524民初516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00.96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15
2020-03-09
(2020)黔05民终73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21
2020-04-07
(2020)黔0524民初36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钟**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03
2019-09-24
(2019)黔0524民初434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22
2017-09-25
(2017)最高法民申3871号
股权转让纠纷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叶*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99号
1.127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过断层,顶板破碎,未按规程要求每排布置4颗锚索进行支护,实际每排布置3颗锚索;2.2025年2季度未对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检查;3.煤矿按《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新员工培训工作方案》对新入职的宋亮等17名人员开展初次安全培训,课时为2025年6月14日至22日,共计9天,每天6个学时,合计每人培训为54学时,少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72学时;4.区段轨道巷中部采用花栏车运输瓦斯管,瓦斯管长度超过花栏车长度约4米,没有制定安全措施;5.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一个在用储气罐顶部没有采取避免阳光直晒的措施;6.《富祥煤矿202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地面消防材料库内储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1套,消防泡沫喷枪2套,消火三通4个,管子钳8把,灭火岩粉200kg等,实际均未配备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10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25号
127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1)通过DSS视频监控系统回放煤矿127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视频,2025年7月17日16时许开始支护作业后未将顶板上的离层岩石和危岩敲落、未将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伸至紧贴顶板就开始挂网作业;(2)通过DSS视频监控系统回放煤矿127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视频,在综掘机临时支护不能全断面覆盖顶板,也未在肩窝处采取其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情况下于2025年7月17日16时24分00秒在左帮空顶挂网作业;(3)通过DSS视频监控系统回放煤矿127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视频,2025年7月17日16时25分46秒当班安全员在工作面未进行临时支护的情况下,将头伸至工作面调整网片作业
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16
3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45号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1)抽查视频,2月28日19点42分作业人员在12709综采工作面0-59号支架处打排放钻孔时,打钻工、扶钻工佩戴手套作业,违反《12709综采工作面排放钻孔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允许打钻时佩戴手套的要求;(2)3月1号煤矿在12709综采工作面施工排放钻孔时,未按《12709综采工作面排放钻孔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以3m的孔间距施工52个排放钻孔,实际仅施工了22个排放钻孔;(3)煤矿未按《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2025年采掘接续计划与重大灾害治理》中《2025年富祥煤矿掘进进尺计划表》下达月份采掘计划,如12711运输巷(原22705运输巷)计划6月份开始施工,但煤矿已在2、3月份下达12711运输巷掘进计划;(4)现场检查时,12709综采工作面第1#、4#、7#、53#-55#、58#、105#、106#、110#-112#液压支架初撑力小于24MPa,违反《12709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修订版)》规定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的要求;(5)从业人员未按《12709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矿压监测、分析,导致2025年3月3日矿压出现异常时未能发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2025年2月18日至3月1日只在早班做了监测记录,中班和夜班未记录,2025年3月2日无记录;2.一采区轨道下山有两根高压电力电缆缠绕在一起,不符合间距不小于50mm的规定;3.12709综采工作面在35#液压支架处煤层中部软分层由正常0.1~0.2m变至0.4m,煤矿未及时分析并采取措施;4.瓦斯日分析工作落实不到位。(1)12709综采工作面第30-42号支架处于地质异常区域,煤矿总工程师未组织人员针对异常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2)12709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的瓦斯预警断电值设置为0.3%,抽查2月25日至3月3日采煤机的开停记录,断电次数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月26日49次、2月27日71次、2月28日78次、3月1日47次、3月2日123次),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已明显发生异常,煤矿未针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原因,采取有效管控措施;5.132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6.12709综采工作面施工预抽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时,未按规定测定预抽瓦斯钻孔轨迹
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3-28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在M27突出煤层顶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距离M27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为8.3米,未先探后掘;2.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临时避难硐室处使用2台绞车提升运输,提升钢丝绳自8月14日至8月16日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3.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托盘紧贴岩壁,不得松动”,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42米范围处有3处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锚杆螺丝松动;(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拉拔力试验必须按进度进行,30m/组,每组至少抽查4根锚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300m至469m段的巷道支护未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3)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锚杆拉拔力不符合设计,顶锚设计为120N·m,硬帮锚设计为100N·m,软帮锚设计为30N·m,实际检测顶锚为100N·m,硬帮锚为80N·m;4.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150米范围内未构筑水沟,巷道有积水、淤泥、杂物,巷道内每100米范围未设置醒目里程标志;5.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1)副斜井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驱动滚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6.煤矿自8月15日至8月16日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2处施钻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人员;7.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尾段50m无急停拉线);8.井下使用润滑油不符合规定,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处使用的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生产副矿长陈孙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4.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分别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
13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09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1-1号
1.22703运输巷定向钻机退钻头,拆卸孔口防喷装置,易造成瓦斯涌出导致超限,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08月12日16时01分10秒,拆卸定向钻机孔口防喷装置,瓦斯涌出,造成22703运输巷定向钻机施钻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03%,时长00分09秒;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求“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组织,有关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施工队长,有关生产业务的副矿长参加”,现场检查时,未组织对《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会审;(2)《22703切眼掘进作业规程》要求“托盘应密贴岩面”,现场检查时,2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有7处锚索支护托盘未紧贴岩面。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总工程师王小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4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09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4-2号
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在M27突出煤层顶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距离M27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为8.3米,未先探后掘;2.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临时避难硐室处使用2台绞车提升运输,提升钢丝绳自8月14日至8月16日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3.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托盘紧贴岩壁,不得松动”,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42米范围处有3处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锚杆螺丝松动;(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拉拔力试验必须按进度进行,30m/组,每组至少抽查4根锚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300m至469m段的巷道支护未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3)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锚杆拉拔力不符合设计,顶锚设计为120N·m,硬帮锚设计为100N·m,软帮锚设计为30N·m,实际检测顶锚为100N·m,硬帮锚为80N·m;4.主要负责人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150米范围内未构筑水沟,巷道有积水、淤泥、杂物,巷道内每100米范围未设置醒目里程标志;5.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月16日现场检查时,(1)副斜井井底车场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2)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驱动滚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6.煤矿自8月15日至8月16日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2处施钻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人员;7.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尾段50m无急停拉线);8.井下使用润滑油不符合规定,8月16日现场检查时22702回风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处使用的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生产副矿长陈孙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4.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5.鉴于煤矿分别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7.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3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09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3008东综采工作面于2024年7月10日推采至今处于初采初放期间,煤矿于2024年7月12日研判出“13008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存在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高风险”(研判的风险为重大风险),制定的管控措施为“落实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指挥和加强上隅角管理,确保低负压正常抽放,按照要求修筑好隔离墙”,煤矿从7月12日至7月15日期间未安排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未修筑上隅角隔离墙,也未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2.2024年7月11日~12日,13008东综采工作面进行强制放顶作业期间,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煤矿矿长陈辉在2024年7月12日至15日期间未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初采措施不落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至2024年7月15日瓦斯超限时,上隅角隔离墙未按照要求修筑到位;4.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1)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下端未正常使用端头支架,也未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采面第48#、49#、50#、83#液压支架未接顶;(2)22703运输巷(巷道里程400米~450之间)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且有缠绕现象;5.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3008东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头8m段无急停拉线);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一部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20~21节风筒处急停拉线断开;(2)东翼煤仓和二采区煤仓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均未在煤仓上方,现场实测甲烷传感器距离东翼煤仓轮廓线7.5m,距离二采区煤仓轮廓线8m;6.22703运输巷提升绞车钢丝绳从2024年6月15日至今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7.2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警示牌和防护网;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位防护网不齐全;8.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2024年7月15日12:10,煤矿副斜井进行提升作业,提升语音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末设置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装在距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约40米处;9.安全副矿长马龙、总工程师王小勤未督促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要求修筑好上隅角隔离墙,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10.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2024年7月13日2:01~5:17机电副矿长郑遂波在井底变电所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2)2024年7月12日00:17~2:53生产副矿长陈孙阜在22703回风巷风门外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3)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高位钻孔未按照《13008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使用”两堵一注“封孔;1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鉴于煤矿制定并采取了强制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属采取了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鉴于煤矿存在两个以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6.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
17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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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0-5号
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3008东综采工作面于2024年7月10日推采至今处于初采初放期间,煤矿于2024年7月12日研判出“13008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存在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高风险”(研判的风险为重大风险),制定的管控措施为“落实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指挥和加强上隅角管理,确保低负压正常抽放,按照要求修筑好隔离墙”,煤矿从7月12日至7月15日期间未安排矿级领导现场盯守,未修筑上隅角隔离墙,也未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2.2024年7月11日~12日,13008东综采工作面进行强制放顶作业期间,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煤矿矿长陈辉在2024年7月12日至15日期间未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初采措施不落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至2024年7月15日瓦斯超限时,上隅角隔离墙未按照要求修筑到位;4.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1)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下端未正常使用端头支架,也未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采面第48#、49#、50#、83#液压支架未接顶;(2)22703运输巷(巷道里程400米~450之间)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且有缠绕现象;5.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3008东运输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机头8m段无急停拉线);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一部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20~21节风筒处急停拉线断开;(2)东翼煤仓和二采区煤仓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均未在煤仓上方,现场实测甲烷传感器距离东翼煤仓轮廓线7.5m,距离二采区煤仓轮廓线8m;6.22703运输巷提升绞车钢丝绳从2024年6月15日至今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7.22703切眼掘进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警示牌和防护网;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位防护网不齐全;8.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2024年7月15日12:10,煤矿副斜井进行提升作业,提升语音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末设置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装在距22703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约40米处;9.安全副矿长马龙、总工程师王小勤未督促检查《13008东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检查时,13008东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要求修筑好上隅角隔离墙,确保低负压瓦斯抽放管正常抽放;10.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2024年7月13日2:01~5:17机电副矿长郑遂波在井底变电所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2)2024年7月12日00:17~2:53生产副矿长陈孙阜在22703回风巷风门外睡岗,违反《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富祥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第217条和第234条的规定;(3)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高位钻孔未按照《13008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使用”两堵一注“封孔;11.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3008东综采工作面7#、11#、21#、32、36#、38#、39#、40#、43#、46#、48#、49#、50#液压支架初撑力均未达到24Mpa,违反《富祥煤矿13008东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第32页“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规定);12.现场检查时,多名工人同时分别同向推两辆矿车、推车间距小于10m,区段轨道巷车辆停放时没有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13.现场检查时,22703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检修维护刮板运输机和带式运输机转载点,带式运输机未断电;14.22703运输巷风门外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该段轨道高差超过5mm;15.煤矿于2024年7月3日~7日对新进井下从业人员安相印仅培训40学时就安排上岗作业,培训学时不满足72学时的规定。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以上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鉴于煤矿制定并采取了强制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属采取了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陈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鉴于煤矿存在两个以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6.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且自6月15日至7月15日有多达30余次未定期检测,违法行为频发,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7.鉴于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9.鉴于煤矿总工程师王小勤、安全副矿长马龙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王小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安全副矿长马龙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10.鉴于煤矿存在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瓦斯抽采工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煤矿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机电副矿长郑遂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生产副矿长陈孙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1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其作业规程作业,且多达13处支架初撑力未达到其作业规程的规定,违法频次较高,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生产副矿长陈孙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9,000.00);1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对安全副矿长马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3.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对机电副矿长郑遂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根
31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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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能﹞煤安罚﹝2024﹞63号、﹝2024﹞63-1号
1.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22701运输轨道石门使用绞车运输,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区段的阻车器;(2)22703运输顶抽巷第4、5单元瓦斯抽采支管安设的瓦斯计量装置未按照说明书每年进行调校,上一次调校时间为2023年5月1日;(3)副斜井及二采区轨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信号装置发出的信号从井底车场(车场)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到绞车房的绞车司机,未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井口处未明示牵引车辆数、提升物料的最大长、宽、高和最大提升重量;(4)二采区轨道下山提升机的限位保护和深度指示器不能正确指示提升物料的位置;2.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13008东运输巷和东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保护层效果考察报告》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2)M27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未按照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的要求开展;(3)13008东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未明确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未全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
分别1.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陈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8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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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63号
1.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托盘紧贴岩壁,不得松动”,现场检查时,巷道内多处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锚杆螺丝松动;2.227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水沟未设逆向隔断装置;3.22702回风顶板抽放巷带式输送机维护、保养不到位,机尾段多个缓冲托辊被浮渣、淤泥掩埋,转动不灵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4.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13008东运输巷、13008东切眼掘进工作面进风分风口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4)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5.现场试验,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井底上下人地点安设的越位保护失效;6.13008东运输巷采用锚杆、锚索支护,里程256米处遇F27-1断层(落差5米),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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