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培勇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E8R6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牛路头工业区A栋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8
(2020)粤1973民初161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
2020-07-14
(2019)粤1973民初1719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亿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3
2020-07-14
(2019)粤1973民初1719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亿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4
2020-05-26
(2020)粤1973民初161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5
2019-11-12
(2019)粤0513民初16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罗**,罗**,罗**,丘**,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金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6
2019-10-17
(2019)粤0309民初9494号
深圳市东园钢材机械有限公司
罗**,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7
2019-07-29
(2019)沪0101民初1540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罗**,罗**,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7
2019-06-11
(2019)粤1973民初5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固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16.85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07
2019-06-11
(2019)粤1973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昱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797.73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7
2019-06-06
(2019)粤1973民初2696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明臻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05
2020-07-06
(2019)粤1973民初1719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涵大模具钢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01
2021-01-28
(2020)粤19民终1138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涵大模具钢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07
2020-12-24
(2019)粤1973执12182号之四
东莞市金翼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4
2020-09-04
(2020)粤1973民初161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7
2019-11-13
(2019)粤1973执11896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陈**、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17
2020-05-29
(2020)粤1973执3212号
其他执行
东莞市塘厦骏硕五金制品厂、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17
2020-08-10
(2019)粤1973民初1719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亿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许鹏程、徐春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160624061(1-486)号
经查明东莞市简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86户企业在登记注册的住所超过6个月以上没有从事经营活动,我局在其住所张贴《提供证据通知书》,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联系我局,未提供相关证据说明企业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同时,经当事人住所所在村(居)证明,证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清溪税务分局2024年3月25日复函反馈称上述企业近6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2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溪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