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3314271145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诗乡广场二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8
(2022)黔0302民初5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南城工贸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252号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美人椒,据王安宇自述:美人椒进购价108元/件(1件为20斤,5.4元/斤),销售价6.99元/斤,进购了1件,销售了16斤,有4斤损坏自行处理了,货值金额139.80元,违法所得为111.84元。当事人经营食品中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送达现场照片1张;
3.现场抽检图片5张。
4.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4〕02-45)及送达回执各1份;
5.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6.《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NCP202403762);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
9.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1张、送货清单复印件2张,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HL20241011LTKJ104)、整改报告1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9项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2
﹝2024﹞绥综执01字第08号
2023年12月29日,绥阳县经济贸易局执法人员在对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现场检查为詹忠友值班;2.未制定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3.值班值守人员配备不齐,未进行24小时值班;4.该经营场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现场检查叶进、詹忠友证书均为2023年7月30日到期;5.未针对性建立该经营场所风险管控清单等行为,绥阳县经济贸易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绥经贸商务检〔2023〕011号)并向该公司下达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决定书》(绥经贸商务处〔2023〕011号),要求该公司按照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在2024年1月5日前对以上问题完成整改,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2024年1月4日,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在复核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后,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遂将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建议立案查处。同日,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向以安全生产员培训学习考试需要时间为由,向绥阳县商务局提交了隐患或问题进行整改延期的申请《关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隐患或问题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请求延期的申请》,申请将隐患问题整改期限延期到2024年2月4日前,该申请取得了绥阳县经济贸易局的同意。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现场询问并通过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一一复查,复查结果为: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条的安全隐患行为,该公司已按照绥阳县经济贸易局的整改要求及时限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1月5日把整改资料提交给绥阳县经济贸易局,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要求。对于存在的第四条“该经营场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的安全隐患行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在对接贵阳电子职业学校并提交了安全生产培训资料后,该公司员工叶进和詹忠友于2024年1月19日已通过培训学习及考试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完成了整改。2024年1月29日,我局收到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合力商业有限公司存在隐患或问题的复查意见》:经复查,该经营场所已按要求落实整改,5条隐患或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另:经核实,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值班值守人员配备不齐,未进行24小时值班”中的值班值守人员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该公司所经营的合力超市中,消防控制室为聘用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维护和监管,绥阳县经济贸易局现场检查到该控制室未有值班人员值守。根据我局行政处罚承接领域和权责清单,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及“值班值守人员配备不齐,未进行24小时值班”不在我局行政处罚权责范围,已建议绥阳县经济贸易局移送该违法线索到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一)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未制定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版)第六十八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对直接责任人员叶进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 (二)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版)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未针对性建立该经营场所风险管控清单”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版)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综上,对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以上三个违法行为作合并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对直接负责人叶进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7000.00元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2
3
绥市监处罚﹝2023﹞112号
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黄花鱼经抽检不合格,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共处罚没款5267.90元
5267.90元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关分局
2023-09-27
4
绥市监处﹝2023﹞092700112号
现查明,当事人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鲜黄花鱼:共进购了12.1kg,其中6月7日进购了2.1kg,进购价53.86元/kg,6月9日进购了10kg,进购价为48.8元/kg,销售价均为59.8元/kg,共销售了4.48kg,货值金额共计723.58元,违法所得267.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抽检现场图片4份。 4.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快检报告1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1份,进货单据及入库记录各2份;销售单一份。 5.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74号)1份 6.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7.《询问调查笔录》1份、委托书一份; 8.贵州省检测技术应用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DBJ23520300690246949) 9.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 10.绥阳合力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商品召回公告各一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10项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检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手印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