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MA615B1K6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239号1幢5-5-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沪0104民初2891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孙**
重庆渝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5
(2024)沪0105民初813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孙**
重庆渝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4
(2024)沪0105民初813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孙**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渝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4
2023-07-24
(2023)沪0104民初1552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26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百味优品零食店的网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在百味优品零食店网店销售芝麻花生牛皮糖,其中标题为【今日特价】芝麻花生牛皮糖麦芽糖软糖糖果批发零食小吃大礼包食品的商品,于2025年8月7日成交1单(规格1000g,销售金额19.9元);标题为芝麻花生牛皮糖麦芽糖软糖糖果批发零食小吃大礼包食品的商品,于2025年8月21日成交1单(规格1000g,销售金额19.9元),于2025年9月8日成交1单(规格2500g,销售金额39.9元),于2025年9月21日成交1单(规格1000g,销售金额19.9元)。经查,其带有【今日特价】标称的编辑起始时间为2025年8月1日,并于2025年8月15日将其自行删除。截至2025年10月15日,上述芝麻花生牛皮糖自上架以来,共计销售4笔订单,其中标有今日特价的只有1单,销售金额为19.9元(1单19.9元/单)。经查明,当事人促销芝麻花生牛皮糖宣称今日特价,未标明原价,无高于特价19.9元/1000g、39.9元/2500g的销售记录,特价促销没有参照。当事人虽销售带有今日特价标称的产品获得19.9元收入,但该收入并非因今日特价标称获得,而是销售芝麻花生牛皮糖产品获得,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收到当事人相关投诉举报1件,未造成财产损失。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547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网店经营活动。2025年1月19日,当事人与重庆市嘉禾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园食品)签订《合作协议》,嘉园食品授权当事人作为直销合作商,享受厂家直销价格。之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渝馋香食品店铺上架渝潼优品山椒花生,并在商品页面展示广告,内容为厂家直销、现货速发、商超同款、日期新鲜、大分量50包。上述广告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委托文伟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80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无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本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1件,社会影响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元。
25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