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碧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0368426X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熊家咀路八一花园E7-114#、E7-11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1
(2023)鄂0192民初957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贾**,黄*
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碧湖店,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8
2023-02-17
(2022)鄂0192民初2194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施*、湖北智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碧湖店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20
2017-08-04
(2017)鄂01民初20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碧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注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熊家咀路八一花园E7-114#、E7-115#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代某某处采购复方感冒灵颗粒(规格14g*9袋,批号241023N)药品100盒,购进价格2600元。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代某某处采购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mg*28片、批号8176618)10盒,采购百蕊颗粒(规格5g*6袋、批号240401)30盒,购进价格合计3250元。当事人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代某某,代某某未向当事人提供发票。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代某某向其提供了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年报、打款信息、药品购销合同、发票模版、印鉴备案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格供货方档案表、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协议等资料,但上述材料内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为张某某,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代某某销售药品的资料。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代某某向其提供了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出库单号:BKP00009789、出库单号:BKP00010381)。经本局就上述随货同行单向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所在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协查的回函显示,该公司与当事人无业务往来,随函所附随货同行单不是该公司开具。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从代某某处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28片、批号EHC0389)18盒,硝苯地平控释片(规格28片、批号BJ78603)6盒,购进价格合计1956元。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药品时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了代某某,但无法提供其购进上述药品1956元对应的记录。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代某某向其提供了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委托书、开票(打款)信息、印章印模备案、质量保证协议、质量体系调查表等资料,但材料内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为廉某。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代某某销售药品的资料。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代某某向其提供了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NO:XP20240930005)。经本局就上述随货同行单向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所在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协查的回函显示,上述药品非该公司销售。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在崔某某处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mg*28片、批号8177227)24盒,单价167元/盒,经核查当事人实际付款为145元/盒,购进价格3480元。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崔某某处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mg*28片、批号8184778)24盒,单价167元/盒,经核查当事人实际付款为145元/盒,购进价格348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崔某某个人支付了上述药品的货款6960元,未索要有效发票。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崔某某向其提供了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查表、合格供货方档案表、开票信息、随货票据模板、印章样式、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合同等,但材料内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段某某。当事人无法提供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授权崔某某销售药品的资料。崔某某向当事人提供了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销售单号:08574369、销售单号:08574373)。经本局就上述随货同行单向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所在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协查的回函显示,因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涉及财产保全纠纷,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措施,目前难以开展调查工作。鉴于当事人在崔某某处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核对崔某某销售药品的合法资格,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未取得有效发票,未尽到核查义务,足以认定当事人从崔某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形。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77227、8184778)药品的医保结算单及交易小票各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纳入医保结算系统,药品对应的生产厂家生产过涉案批次药品。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药品具体进销情况如下:涉及企业名称随货票据药品名称规格产品批号入库量(盒)销售量(盒)退货数量(盒)售价(元)备注(涉及人员)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BKP00009789复方感冒灵颗粒14g*9袋2410234N10095538代某某BKP00010381阿托伐他汀钙片20mg*28片817661810100158百蕊颗粒5g...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十二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590元;2.罚款101000元,罚没款总计116590元(壹拾壹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
101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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