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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新民注册资本:3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17225058280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1-29
2015-01-29
(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龙**与南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4-10-20
2014-10-20
(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2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龙**与南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字〔2023〕325号
当事人在开展供水立户安装施工业务时,采用包干式安装,依据(南发改字〔2019〕76号)文件规定,按用水户申请安装的水表规格收费,其中DN25口径(含)以上的双方协商签订施工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计取,无协议或未依约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已查明,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开展水表规格在DN25(含)以上的供水立户安装施工中,未按照规定与11家新开用水签订供水立户安装施工服务协议,同时收取了上述11家新开用水户的供水立户安装施工费用,当事人在施工完毕后开具了以建筑服务*安装工资及管道维护项目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核查统计,自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当事人未与11名DN25(含)以上水表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而收取的费用总计为163659元。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南市监限提字〔2023〕91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交与新开用水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协议工程造价单等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止,当事人无法提供服务协议配套工程造价单和上述11家新开用水户的《供水立户安装施工服务协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3659元; 2、罚款278220.3元; 罚没合计441879.3元,上缴国库。
278220.30元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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