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志坚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67386880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4]第24065号
2024年03月12日,我局依法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6条、云烟(中支云端)3条等共计43个品种209条。上述卷烟均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因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坚在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何志坚,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从事经营,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查获的该批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其中利群(软红长嘴)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为真品卷烟,有冬虫夏草1条为真品卷烟(已霉变)。2024年2月中旬,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43个品种208条用于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88780元;同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进货额19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4年03月12日,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2024年3月12日,我局依法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共计43个品种209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
二、2024年03月19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该批卷烟中利群(软红长嘴)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为真品卷烟,有冬虫夏草1条为真品卷烟(已霉变)。
三、2024年03月26日,我局依法提取的“卷烟32位码明细表”证明:被我局查获的卷烟上均无当事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
四、2024年03月26日,我局依法复制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何志坚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何志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2024年03月26日,我局依法对何志坚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2月中旬,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43个品种208条用于店中销售,进货总额为88780元;同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进货额193元。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 “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 “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4]第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88780元10%的罚款,计8878元;
2.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予以公开销毁;
3.霉变卷烟冬虫夏草1条予以公开销毁。
8878.00元
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