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何掌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志坚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67386880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M幢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4﹞第24065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4]第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88780元10%的罚款,计8878元;2.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予以公开销毁;3.霉变卷烟冬虫夏草1条予以公开销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4]第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88780元10%的罚款,计8878元;2.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红长嘴)1条予以公开销毁;3.霉变卷烟冬虫夏草1条予以公开销毁。
8878.00元
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