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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安祥农资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安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1MA6YM3LT8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焦家岭建材市场7号楼5、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7月4日,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延长县安祥农资店经营的复合肥料抽样,样品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N+P2O5+K2O)、N、P2O5、K2O、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和氯离子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高浓度的指标及企业标明值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经批准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延长县安祥农资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复合肥料;该店无法提供产品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提供了供货查验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的抽检日期为2025年7月4日,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规格:40kg/袋,商标:美盛舆农,该批次复合肥料一共采购了50袋,进价132元/件,以零售价140元/件,共销售50袋,销售金额7000元,抽检时执法人员检验和备样共1kg,当事人无偿提供,不计算在销售价格内,违法所得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进货金额及数量、销售金额及数量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合法; 4. 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均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据有关资料表明,不合格复合肥料危害集中在破坏土壤、影响作物、危害健康三大类,具体关键影响如下:一是土壤层面,导致土壤板结、酸化或盐碱化,破坏土壤微生物群落,长期使用会让土壤肥力大幅衰退,越种越贫瘠。二是作物层面,养分含量不足或配比失衡,会造成作物生长不良、减产降质;若含有害杂质(如重金属、氯离子),还会导致作物畸形、死亡,或让农产品残留有害物质。三是健康与环境层面,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慢性中毒等健康风险;过量未被吸收的养分流失到水体、大气中,还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
7000.00元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延长县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书长农﹝肥料﹞罚﹝2025﹞4号
延长县安祥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一案,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延长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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